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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履职尽责的重要性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的公告监理学习

发布于:2022-07-11 

安徽天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户森          安徽省马鞍山市  243000

摘要:2013718日《**治局第28次常委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明确指出了各级*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关键词: 《规定》  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条件、标准

正文: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区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依据<规定>及违法行为内容,对各工程参建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划分,并给出了处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如有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反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1、直接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工程已开始施工。2、未提供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资料。3、未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4、虽提供了相关的资料,但经审查发现所提资料不能满足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5、未向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办理书面移交手续。认定为:违反本条《规定》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1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已招标或已委托施工。2、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3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并提供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认定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工程已开工且按合同约定达到支付条件。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认定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土方工程、边坡工程、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已施工。建设单位未委托第三方监测。虽然委托但监测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无委托合同或协议。违反地方*主管部门其它规定。认定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深基坑工程等危大工程已施工并发生了基坑监测预警、报警事件。当发现异常情况时,第三方监测单位按监测方案要求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发出了预警、报警。建设单位在收到监测单位的预警、报警信息后没有立即采取处置措施。认定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二、施工单位如有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反规定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无法提供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签章手续不符合要求,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无编制人员签字或代签名;(2)无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或代签名;(3)未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违反《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需要由勘察、设计单位复核确认签字的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复核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已由施工单位内部审签完毕,但未提交监理机构审签。提供的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违反《通知》要求,有严重缺项。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均无法提供专项施工方案或有一方无法提供专项施工方案或二方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不一致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但总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内部审核签章手续不符合要求,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无编制人员签字或代签名;(2)无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或代签名;(3)无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或代签名;(3)未加盖专业分包单位公章,(4)未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三、施工单位如有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反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编制人员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工作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交底人员或被交底人员不全;(2)人员变动时未重新或补充交底;(3)涉及到《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相应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参加上述交底并提出施工建议。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危大工程公示牌设置不符合要求,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未设置公示牌;(2)设置位置不是在人员经常出入的显著位置;(3)公示牌信息不全,不符合或低于《房屋市*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要求;危大工程警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未设置警示标志;(2)设置位置不是在危大工程施工场所;(3)警示标志信息不全,不符合或低于《房屋市*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要求;(4)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如《安全标志》(GB2894)、《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79)、《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认定为: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不符合《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91)的要求。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由施工单位委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现场监督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并留下相关记录。虽未出现的情况,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当现场出现重大隐患或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时,没有及时告知项目负责人,要求其立即整改;(2)当现场出现重大隐患时,没有立即告知项目负责人,要求其立即整改;(3)当现场出现重大隐患或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时,项目负责人没有采取整改措施时,没有立即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四、施工单位如有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反《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施工单位无法提供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施工单位提供了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但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的:(1)参加论证的专家未从专家库中选取,(2)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少于5人,(3)与工程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违反《细则》第十八条要求的,(4)专家未参加专家论证会即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字的。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施工单位未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但未重新履行《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程序。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且重新履行完《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程序,但未经专家组长同意。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本条《规定》;2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结论为“不通过”。施工单位未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但未重新履行《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程序。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且重新履行完《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程序,但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施工单位未按照已履行完《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程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危大工程施工;或未按照已履行完《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程序和专家论证程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主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参数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主要施工机具、设备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主要材料规格、型号等主要参数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与专项施工方案不一致, 且未按规定变更。存在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并增加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五、施工单位如有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反《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危大工程已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履职,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存在挂靠现象;(2)考勤记录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地方管理规定;(3)离开现场时未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办理请假手续;(4)离开现场时未向项目管理班子交底,确定现场临时负责人。当发现隐患或不规范作业行为或收到包括来自建设单位、监理、监控、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关于危大工程的预警、报警、整改等口头或书面通知或指令时,没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虽然采取了措施,但整改后没有向提出指令方回复。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危大工程已施工。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的方法、频率等进行监测,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监测人员不符合要求或未参加方案交底;(2)监测仪器、设备不符合相应要求或未进行标定;(3)监测基准点未按要求维护;(4)监测方法不符合方案要求;(5)监测频率不符合方案要求;(6)无监测记录或记录格式不符合要求或记录无签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的方式、频率等进行安全巡查,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巡查人员不符合要求或未参加方案交底;(2)巡查频率不符合方案要求;(3)无巡查记录或记录格式不符合要求或记录无签名。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危大工程已施工,按规定需要验收且局部(分阶段)或整体已达到验收条件。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虽经验收合格但未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验收机构及人员不符合相关验收规范、标准、规定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危大工程已施工并发生了险情或事故。施工单位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不符合应急预案要求。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未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危大工程已施工。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档案目录与内容不符合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管理要求。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注:当行业或地方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无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三)风险评价和风险管控相关资料,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说明或意见;

(四)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手续;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

(六)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

(七)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八)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

(九)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记录;

(十)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

(十一)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十二)验收记录;

(十三)隐患排查整改和复查记录。档案不满足真实、正确、及时的要求

六、监理单位如有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反《规定》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已按《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完成编制与施工单位内部审签程序并提交监理机构审查,但监理机构审签程序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无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或代签;(2)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盖执业印章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为代签。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施工单位已按《细则》第二十二条要求执行,并按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重新完成编制与内部审签程序并提交监理机构审查,但监理机构审签程序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另,(1)无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或代签;(2)无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盖执业印章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为代签。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按照本认定标准,认定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发现,但未发出工作联系单或监理通知等书面指令要求。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按照本认定标准,认定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节严重情形)。监理单位发现,但未发出工程暂停令等书面指令要求。监理单位发现,且发出工程暂停令等书面指令要求,但未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另,按照本认定标准,认定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节严重情形)。监理单位发现,并发出工作联系单或监理通知等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接收到书面指令要求,但拒绝采取整改措施。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监理报告等书面报告。按照本认定标准,认定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节严重情形)。监理单位发现,并发出工程暂停令等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接收到书面指令要求,但拒绝暂停施工。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监理报告等书面报告。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六、监理单位如有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反《规定》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监理单位未对应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审程序和签字人不符合监理规范的要求。监理实施细则未结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总监签认时间早于专项方案审批时间;(2)工程内容与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实际情况严重不符;(3)当工程发生变更后,未对实施细则的适用性进行评估或重新编制实施细则。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并填写专项巡视检查记录。专项巡视检查频率不符合监理实施细则或严重不符合相关标准。专项巡视检查记录无巡视人员签字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危大工程已施工,按规定需要验收且局部(分阶段)或整体已达到验收条件。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而又不作合理回复。验收机构及人员不符合相关验收规范、标准、规定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而监理仍组织验收并签认。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总监理工程师未签字确认。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而监理没有采取措施。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危大工程已施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不符合有关标准、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也不符合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不能提供齐全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注:危大工程档案行业或地方有具体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如无规定,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三)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手续;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

(五)监理实施细则;

(六)专项巡视检查记录;

(七)验收记录;

(八)隐患排查整改及复查记录(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及监理通知回复单);

(九)暂停施工及复工手续(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审表及工程复工令);

(十)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记录(监理报告)。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未单独建档。认定为:监理单位违反本条《规定》

结语:我本人通过对以上建设工程及勘察设计专业知识继续教育的各科学习深深的明了自己在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履职尽责的重要性”。此次工程类的继续教育学习,让我对我热爱的监理工作更加明白了在施工现场做的安全警钟长鸣,时时刻刻、随时随地的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提醒和教育,为了工程参与人员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是值得的是重要的。

参考:1、道客阅读:安全生产履职尽责培训;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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