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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董如亮(安徽天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于:2009-09-14 
      新的监理取费办法即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于2007年5月1日开始执行,[1992]价费字479号文同时废止。新的取费办法由原来的按建设造价百分比取费改为按不同档次设定取费基数与难度系数和高度系数相乘的办法取费。经过近一年的运行对比,取费率有了—定的提高,这与目前劳动力成本和物价成本上涨的趋势是一致的,对监理取费无限压价有一定的扼制。取费过低,严重影响了监理行业发展。新取费办法的执行,使取费过低的局面有了一定的扭转,但作用不明显。
      近年来,《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的相继出台和更新,赋予了监理企业更多的服务内容、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同时,物价指数的不断上升等因素也使得监理企业的服务成本大幅提高,工程监理的利润越来越低,这使得很多监理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监理人员工资待遇低,优秀监理人员流失严重。监理的技术密集性和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务实性这一基本内涵已经无法体现;监理人员的无序流动和监理队伍力量的薄弱,直接影响了监理行业的社会认知度;随着监理费率的调整,这些制约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负面因素将会得到有效的控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持续增加; 同时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使得监理市场不断扩大,监理业务范围不断拓宽。一个诚信和勇于创新的监理企业,必须通过自身努力和约束,利用国家宏观*策的支持这一契机,借助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和监督,极积应对,加强自身的素质建设,全方位、多渠道吸纳更多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加强技术装备力量,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让业主真正感到“物有所值”,“物超所值”;只有这样,监理企业才能做强做大,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新收费标准的颁布实施,充分反映了国家对监理行业发展所期望的发展方向,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信息:
一、进一步强调了监理工作在整个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肯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责任和所起的作用以及期望提供监理行业能够获得良好的发展空间;
二、通过经济杠杆作用,吸引一批具有高学历、高学位、高职称、高水平的复合型人才进入到监理行业中来,解决目前行业发展水平低问题;
三、通过将服务范围划分为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监造、保修等阶段并明确各阶段的具体的服务内容和相应服务收费标准, 引导监理企业从原来单一的施工阶段监理,运用现代项目管理论,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为业主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服务的方向发展。这种服务可以是从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管理到工程招标、施工管理、试运转全过程服务。新收费标准为监理企业拓展其经营范围和规模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新规定和新标准的出台及施行,将推动我国监理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对监理企业产生积极的作用。
一、有利于推动监理企业发展, 改善监理企业履约难问题。监理企业的员工绝大多数是外聘人员,报酬低, 队伍不稳定。监理企业中标后,在工程监理过程,标书上人员到位率通常很低。施行新规定和新标准,监理企业将有能力改善职工福利,提高工资报酬,拥有大多数自己相对固定的员工,有能力保证监理人员履约率。
二、有利于稳定监理队伍,减少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人员的流动更换。在工程建设各单位中,监理人员的流动更换现象严重。原因主要是监理人员待遇偏低,在岗监理人员不在乎所处的工作岗位, 导致监理人心不稳。施行新规定和新标准,监理企业有能力提高监理人员待遇,让他们对工作岗位满意,对工作岗位负责。同时有利于推动监理队伍廉*建设,实现廉洁、高效的监理服务。
三、有利于提高监理队伍人员素质,提高监理社会地位。目前监理行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在监理队伍中“混” 的人员不少。监理人员工资偏低,高素质的人才很难“引进来,留得住”。施行新规定和新标准后,监理企业将有能力用高薪吸引高素质人才,有财力对员工加强业务培训,并对进入监理行业的人员进行严格选拔,让监理人员以监理岗位为荣,使监理行业在社会上的地位得以提升,实现监理企业的良性发展。
以下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同行探讨新取费办法不能很好执行的原因:
(1)、新的取费办法本身对按标准取费留有缺口,规定了非国家投资项目可自行协商,但未规定底限,这就为盲目压价留了一定的口子。因地方建设行*主管部门未及时补充该部分,使降低服务标准的低价竞争有了可乘之机。
 (2)、新办法推广机制不完善。该办法出台后,各地方建设行*主管部门对监理行业的人员进行了培训,但是*的招标监督人员、评标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却几乎无人参加培训,部分评标和监标人员对收费办法的改变几乎一无所知。对招标中招标文件的缺陷,投标中的压价现象,缺少监督机制,造成许多公司盲目压价,又无人监管的现象,迫使部分甲级公司也参与到压价竞争行列。
 (3)、招标文件中要求仍用费率报价。这种报价方式在新标准中已不再采用,而许多监理招标文件中仍要求这样报,是明显的违规,但招标单位处于优势地位,投标单位无法阻止,只能由监督部门干预,但监督部门或是不管或是不懂,实质上助长了违规行为的发生。
(4)、业主方非法压价。在许多招标文件中,招标代理机构采用不合理的拦标价,如标价不得超百分之几,否则为废标,而该栏标价又未按新收费标准设定,当投标方询问时,回复为按市场价,但市场价又无公认的价格范围区间,造成压价。
(5)、监理市场混乱,监理企业被迫压价。
随着国家对监理市场的整顿,一些中小型监理企业已被清出市场或被其它企业合并,但有一些尚存的小型企业和一些被砍的企业尚未退出市场。这些企业成了某些人的利用工具,他们往往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因管理不善,自己的企业倒了,利用权力“挂靠”一些大企业做靠山,靠降低监理服务标准来减少成本,这种情况在一些备案管理相对较差的城市比较普遍。
2  针对取费中存在的问题可采取的对策建议 :
 (1)针对文件中非国家投资项目所留的取费管理缺口,建议由国家建设监理协会牵头,各省市参加,为每一个地区定一个最低限价,或由各省协会定一个本地区最低限价,报建设行*主管部门备案执行。低于地方限价视为恶意竞争,不得参与投标或作为废标处理。
(2)加大新收费办法的宣贯力度,不仅监理企业要学习,尤其是监督部门和评标、招标代理人员要学习。监督部门素质高了,招标文件发布之前的审核中,就能够纠正低价中标条款;评标人员素质高了, 可以理直气状地去否定低价中标;招标代理人员素质高了,可以向各方宣传新的收费办法,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制定的更合理。
(3)对招标文件中仍采用费率等报价形式的,可开展监理招标专项治理活动,查处几个典形案例,对监督、招标、投标等单位公然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和处罚,维护新颁布收费办法的严肃性。
(4)监理行业低价中标的条款,多数是应业主方的不合理要求而产生。各监理协会—方面要督促企业自律,不合理的限价标不投;另一方面要向地方*提出建议,对设定不合理限价投标文件的业主方和招标代理机构作出行*处罚,使业主方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敢任意压价。
(5)加强市场准入的检查,尤其是异地监理企业的备案准入,要人证合一,让那些“挂靠”类的企业同正常运作的企业站在一个起跑线上, “挂靠”企业的成本就会大幅度增加,从而可以很好的保护正常经营的企业,而不让“害群之马得利”而横行。
(6)建议国家协会牵头制定国家标准监理招标文本,对具体评比标准量化,增加具体方案的分值权重,减少价格权重,使监理竞标真正成为管理方案的竞争而非价格竞争。
      提高监理取费是一个老话题,但新标准正式发布确实是振奋人心。从工程建设监理行业来讲,新规定和新标准的出台是行业主管部门为促进监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推动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做的一件大事、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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